编者注:根据我国的《商标法》,仅具有通用名称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因此,一旦注册商标被识别为通用名称,如何取消其注册效果本文中,作者介绍了在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后取消其注册效果的方法。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不得仅将此产品的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后,如何取消其注册效果?
在实践中,通常在两种情况下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一种是申请已成为通用名称的商标注册。如那个朗桂人茶叶产品上注册的商标。另一方面,商标注册是依法进行的,仅是由于注册后使用过程中的保护不足而使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并失去了注册商标的独特性。如拜耳阿司匹林(阿司匹林)商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商标法》(以下简称第二项修正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商标法)不区分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第二次修改.争议申请,通过争议程序解决。但是,从争端制度的目的和法律后果的角度来看,此类案件的审判通常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很难掌握评判普通名称的时间。争议制度是为了解决商标注册的非法问题,因此举证时间必须在有争议的商标注册之前,即,争议申请人应在提交之前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商标已成为通用名称。例如,在商标争议案件中模态和兴陵,法院认为,当时模态和兴陵被纳入国家标准的时间要晚于申请有争议商标并获得注释的时间.名称,因此这两个商标仍然有效。可以看出,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应当以有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为判断其是否为通用名称的时间,在商标被合法注销时,不应考虑注册后的事实。对于在注册后被稀释为通用名称的商标,由于它们成为通用名称的事实是在注册后发生的,因此,如果仍将有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用作判断通用名称的时间点,则通常是有争议商标难以撤出。因此,在第二修正案的商标法中,争议程序不能解决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撤销问题。
其次,很难统一商标专有权的起止。撤销裁决一经生效,在争议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专有权应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效.这对于在注册时是通用名称的商标来说是不合适的,但是在注册后它会退化为通用名称.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但由于注册后使用不当或未积极保护商标,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商标也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后果,这是不合理的。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第二修正案的商标法没有区别无效性和撤销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具体而言,注册商标的无效意味着该商标本身不具有注册的合法性,并且从一开始就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撤消商标是商标权创建后使用不当的问题,从而失去了继续接受的权利。保护的基础。
对概念的澄清无效性and撤销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有可能区分涉及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上述两种情况。
在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第5章的标题从关于商标注册纠纷的决定至注册商标无效.对于已经注册但在注册时无法注册的商标,它们包含在无效程序;取消程序中包括不正常或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原因。关于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情况,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增加“注册商标成为批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该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撤销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的规定。
因此,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之后,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涉及将注册商标变为通用名称的程序选择有所不同。对于第一种情况,它包含在第44条的第一段中.商标局应当作出无效宣告,或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声明并生效后,有关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从一开始就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需要在注册之前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已成为通用名称。第二种情况包含在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并提交证明该商标已在该行业中广泛使用并在被批准注册后退化为通用名称的证据。商标撤消后,其撤消效果不具有追溯力,在撤消决定生效后,其专有的商标使用权就丧失了,这使得这种商标专有权的起止时间更加合理。
因此,为使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相关权利人应当区分该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时间点,选择正确的程序和合法条款,并收集相关证据,以更好地实现注册商标的意图。法律修订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