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怎样提高商标驳回复审通过率?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关于第19179859号“海底捞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66133号
申请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79859号“海底捞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海底捞”、英文“Hi”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第9009162号“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14290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 畅
王觉菲
张 文
2017年06月01日